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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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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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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结合国家和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包括在渝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重庆实验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在渝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纳入我市实验室管理服务范畴。

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包括学科、企业、省部共建、军民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研究中心。

 

第三条 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

 

第四条 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择优激励、动态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庆实验室旨在培育国家实验室,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结合重庆市科技创新优势资源,打造引领发展、学科交叉、人才汇聚、管理创新的国际一流实验室。

 

第六条 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和区域重点实验室。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主要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理论技术、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企业(含转制院所)建设,主要面向行业和产业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区域重点实验室通过市和区县(自治县)共建,主要围绕产业发展布局与区域特色,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与科研团队,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条 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实验室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等。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计划专项(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向实验室倾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研究制定全市实验室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重庆实验室和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评估、调整和撤销,推荐申报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五)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指导全市实验室科技创新活动,为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九条 市级有关部门是实验室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域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有关政策,支持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

(二)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区县(自治县)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三)落实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实验室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政策措施,注重体制机制创新,赋予实验室主任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选人用人、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配合市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申报、评估等相关工作,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核准;

(五)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实验室主任,推荐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围绕全市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重点的择优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二条 重庆实验室依托基础好、实力强、水平高的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相关领域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基础上进行建设。具体管理规则和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保证每年为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

(二)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一般应为申报单位自主建设且有效运行1年以上的实验室;

(三)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研究基础和行业特色,在本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有较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创新意识强、相对稳定的科技创新队伍,并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学科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且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企业重点实验室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且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40%;区域重点实验室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2人,且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30%;

(五)实验室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值1000万元以上(区域重点实验室80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与研究方向配套且满足研究需求,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行业的实验室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

(六)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科技创新绩效比较显著。

 

第十四条 新建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择优认定和授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聘任。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主要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战略、目标及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3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高水平专家担任,经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不能由同一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劳动关系在依托单位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等研究人员。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科研队伍。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协调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结合自身特点,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公众开放活动和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实验室的单台(套)原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纳入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实现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高效运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变更名称、主任、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核准。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二十八条 每年给予国家实验室不低于2000万元,学科、省部共建、军民共建三类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研究中心600万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200万元,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不低于20万元的稳定支持经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在评估周期内每年给予100万元稳定支持经费,重庆实验室稳定支持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稳定支持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人员绩效奖励、人才引进培育及自主研发等。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在每年4月20日前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作为实验室考核评估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条 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为实验室提供一定的激励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科研人员绩效奖励、自主研发等。

(一)根据科技部每轮评估结果给予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激励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优秀的学科、省部共建、军民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研究中心给予1000万元,良好的给予500万元激励经费;评估结果优秀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良好的给予200万元激励经费。

 

(二)重庆实验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重庆市重点实验室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轮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激励经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保留其资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停止稳定支持经费,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序列。重庆实验室评估激励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直接撤销其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报相应序列实验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重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重庆实验室”,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Laboratory of XXX”;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Key Laboratory of XXX”。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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