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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4月起各高校科研实验室开展安全自纠自查工作
教育部网站今日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高校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排查重大安全隐患,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并由检查组进行现场抽查。
《通知》要求,各高校要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组织工作,抓好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的落实。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做到责任到人、及时整改、不整改到位不销账。
《通知》明确本次工作范围主要包括高等学校的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对于近3年发生过安全事故、前期排查中发现过重大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未达到要求的高等学校将列为重点对象。
《通知》指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工作安排,组织自查自纠并报送相关情况,接受现场抽查,提交整改报告,由教育部进行审核。
同时,地方和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主管单位参照教育部工作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组织自查自纠和现场抽查工作,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审核后将相关情况报送教育部。
《通知明确,》本次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2019年4—5月),各高等学校按照要求进行布署动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自查方案,组织对本校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进行全面安全自查,建立自查台账,逐条整改落实,并将自查自纠报告(包括自查方案、风险台账和整改情况)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第二阶段为现场抽查(2019年6—8月),现场抽查具体时间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高等学校,检查时间1天。具体抽查的实验室名单由检查组现场决定,学校应全力配合检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所需资料。学校根据现场检查出具的书面整改意见,逐条整改落实,形成现场检查整改报告,按时报送主管单位。
第三阶段为工作总结(2019年9月),主管单位对学校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和现场检查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对于自查自纠工作不力,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单位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进行追责。对于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